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第46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可通过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邮箱地址:dyjtysglk@dy.shandong.cn。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日
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政审批指导工作,县(区)级及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管理指导工作,县(区)级及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服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
(四)具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安装符合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15日)、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挂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在注销原《道路运输证》后可申请转为网约车经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色不得与普通型及礼宾型巡游车车身外观颜色相同或相似。
第十五条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车辆,应在60日内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按照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后,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于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可在原许可证件注销后重新提交申请,许可期限为原车剩余运营期限,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并予以注销。
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竞争恶化时,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临时调控措施实施调控,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六)承诺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实施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完成继续教育、参加诚信考核。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规章制度,遵守行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公示对驾驶员的收费及奖惩标准,在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资格前不得开展运营,并确保将运营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实时地传输至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
(二)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以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三)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评价结果及车牌等信息,鼓励配置车内电子运输证、驾驶员证。驾驶员载客时,除经乘客同意的顺路拼车情形外,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四)加强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标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五)执行运营服务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在线投诉处理制度,畅通各类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本市24小时人工服务固定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确保受理投诉在3日内办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网约车在服务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在车内车外喷涂、张贴标志标识,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需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逐步配置电子标识。
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采取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加强对网约车接单地点的管理。
对车况条件、营运保险等达不到本细则规定要求或逾期未审验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确保使用的车辆购买营运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网约车驾驶员加强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二)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结合投诉、举报及乘客评价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格变化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建立驾驶员运营服务档案,完善内部诚信和安全防控体系,发现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应当记录网约车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问题或对其服务给予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车型档次等运营成本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计程计价方式符合国家规定,如有调整须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明码标价,平台软件不得有恶意加价程序。在乘客发出约车需求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约车人提供上车地点周边适宜半径范围内的待约车辆信息、推荐行驶路线和预估费用,在乘客结算时,客户端显著位置应显示计价规则、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及收费金额等信息,并在服务结束时,向乘客实时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发票或本地纸质版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损害国家、公众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发生以低于成本价运营或超过公示运价标准等恶意竞争行为时,相关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干预和执法。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二)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输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评,配合处理投诉;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车内设备;
(六)执行运价标准,按乘客要求提供当次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转借票据;
(七)接单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八)不得私自转租网约车或私自聘用驾驶员;
(九)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与应召信息一致;
(十)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车站等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一)在乘客下车时应提示携带其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及时归还或上缴。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按照约定标准及计费方式支付乘车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营运服务,已产生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携带物品超过车辆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三)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四)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及在左侧车门上下车的;
(五)夜间乘坐网约车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提交乘客有效证件图片信息或至就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明确告知用户采集使用相关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必需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以及防范、调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或容许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开展聚合平台业务的,要承担审核责任,不得接入未取得许可的平台、车辆及驾驶员。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二条、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关于《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第46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牵头起草了《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截至2021年12月,全市共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16家,巡游出租汽车3445辆,在岗驾驶员5000余人,共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3家,发放驾驶员资格证25本。
出租汽车行业在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问题,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以来,市交通运输局启动网约车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协同推进任务落实。多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座谈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本市实施细则的同时,一方面密切关注国内地市网约车发展情况,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省内各地交通运输单位交流联系,并征求了5个县区和2个市属开发区、11个市直单位意见建议,将合理建议采纳进相应的条款当中。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权限问题。根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及部门职权界定,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中增加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确定了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交通部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监管的网约车管理模式。
2、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问题。除了满足国家对网约车辆和驾驶员要求的条件外,确定本市网约车辆准入条件为:本地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登记日期在3年以内,购置价格12万元以上,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驾驶员准入条件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网约车定价政策问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日
本次意见征集结束,未征集到群众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各界对东营市交通局事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