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保障水上客运安全,促进水上客运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范围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客运经营活动且载客人数超过十二人的客船,不适用于其他类型船舶。
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停靠站点。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均称为“所在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停靠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海洋发展、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 停靠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符合相关规划及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停靠点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项目形成选址方案,书面报所在地主管部门。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地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拟建停靠站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水务、行政审批、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初步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作出明确的选址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
第八条 在海域范围内停靠站点建设海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评价和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用海手续。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停靠站点建设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所在地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停靠站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停靠站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停靠点管理人应当开展停靠站点安全性、适用性、合规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所在地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停靠站点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站点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停靠站点的名称、位置、水域范围、运营航线、靠泊等级等信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管理人,是指负责停靠站点维护运营、旅客上下船服务和安全管理等的停靠站点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十七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做好旅客乘船登记、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八条 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固定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停靠站点的,由停靠站点管理人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运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与水路客运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停靠站点管理人与水路客运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运营停靠站点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运营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停靠站点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设备配备、应急预案、租赁使用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在受理运营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工作后,将符合要求的停靠站点情况报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停靠站点名录,及时完成信息公布。
未经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公布的停靠站点,不得接靠客运船舶;客运船舶不得在未经停靠站点名录公布的港区外停靠站点靠泊。
第二十三条 停靠站点应按照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
第二十四条 停靠站点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管理人应当在运营前重新提交运营申请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停靠站点管理人需要变更名录公布信息的,需提报对应运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接靠船舶、停靠站点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管理,对运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二十七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有关安全预警信息,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暂停运营的停靠站点情况通报至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在停靠站点名录中进行调整、公示。
第三十条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 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关于《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港口规范外客运船舶停靠管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规范的有关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水上客运业务发展迅速,特别是河海交汇景观作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自然景观,乘船观看黄蓝交汇景观游客数量逐年递增,2023年黄河游船接待游客突破22万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港口规划外的停靠点管理主体不清、运营不规范、监管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日趋突出。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明确“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停靠站点统筹布局、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服务职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
三、制定过程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决定推动出台《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2024年3月我局提请市司法局将《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纳入202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本办法的编制以规范、保障和促进我市水上客运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初衷,办法起草过程中,对我市现有客运船舶停靠点进行了现场调研,并派相关业务人员到我省水上旅游客运发展较好的周边地市进行调研学习,同时借鉴参考秦皇岛市、海口市、青岛市、天津市等多个地市相关政策、经验等,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细化涉及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最新管理要求,并经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东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结合我市旅游客运发展现状和管理工作要求,从选址建设、运营、安全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的建设程序、验收规定以及站点目录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的管理人及水路客运经营人的从业要求、运营管理、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监督管理及投诉举报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