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营胜利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胜利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东营市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包括机构的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协调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
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东营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工信、公安、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交通、应急、体育、气象、文化和旅游、园林等单位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东营供电公司、铁塔公司等单位;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成员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研究解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报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六条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进行净空审核前,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意见。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八条 以下情形应报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九条 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总体规划,对机场规划用地予以保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与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划分,负责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含山东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中点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从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对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无线电台(站),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保证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气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升放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向机场管理机构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机场管理机构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经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现场值守。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范围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以及适当的面外区域,即距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区域。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机场周边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的具体管控范围。
(一)禁放区是指东营胜利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约指机场现有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的长方形范围)。其边界线为:
东边界:贾刘村-南义和村-东二十三村-红光美丽渔村党群服务中心-青坨子-临港产业区;
南边界:龙悦·天鹅湖-黄水东调工程调度中心-广蒲沟;
西边界:小亭子-福州路-东营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西伟二路-垦利牧原第二分厂-西坨村;
北边界:宋坨村-东寨-东商村-双义和村-永胜村
(二)限放区为东营胜利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事先书面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东营胜利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有关县区综合执法部门对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违建情况应加强管控。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区域内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胜利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家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